凤凰视角 丨 2022年北京试点房产现房销售,徐州什么时候开始?一百多万房子首付一万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
- 凤凰视角 丨 2022年北京试点房产现房销售,徐州什么时候开始
- 一百多万房子首付一万什么意思
- 银保监会:支持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
- 刘鹤人民日报撰文:顺应居民高品质住房需求,更好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 官宣!杭州进入共有产权房时代 5折买房限售10年
- 政策有变!石家庄部分项目主体封顶方可获得预售证
凤凰视角 丨 2022年北京试点房产现房销售,徐州什么时候开始
近期,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官网上公布了2022年北京首次土拍名单,共计18宗地,土地面积约83公顷,起拍价总计491.8亿元,土拍时间定于2月中下旬,与北京市2021年第三次土拍的时间间隔仅两个月。
在新年伊始,北京早早就发布了供地公告,在仔细了解每宗地块的拍挂信息后,可以看到其背后的深义。
01
北京土拍释放四大重要信号
作为2022年全国范围内首个公布集中土拍信息发布的城市,北京的土拍究竟释放了哪些信号?
壹
供地时间超预期前移
北京2021年第三次土拍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止,2022年首次土拍的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止,2次土拍时间仅间隔不到2个月,供地时间明显前移。
这对房企来说,投款时间明显不足,压力相当大,紧促的土拍,会淘汰一大批资金流不足的开发商进入北京市场。
贰
定方案 摇号竞拍 低溢价率
18宗地中,仅4宗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仅2宗地设有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此外,11宗地要以“定高标准住宅建设方案 摇号”的方式竞拍,且最高溢价率仅为15%。
溢价率持续控制在低位,虽然这对房企来说拿地更便宜,但更能保障“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这一目标。从这一点能够看出,未来我国仍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
叁
现房销售试点范围扩大
北京本轮土拍近半数宗地加入了竞现房销售环节,现房销售政策实施的试点范围明显扩大,背后释放了重要的信号!
现房销售对房企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
以往卖期房,建筑盖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入市交易,房企回款速度快,资金压力小。如果未来推广现房销售,房企除了需要保持充足的资金拿地,还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楼盘的整体建设。
如此一来,房企拿地投资会更加谨慎,并且有效解决了楼盘烂尾的高风险。
商品房说到底还是要流向C端,作为最末端的购房者,却是整个环节中最重要的角色。对购房者而言,更乐意看到现房销售的政策落地。
商品房终究离不开“商品”属性,现房销售,让产品质量一目了然,为了提高销售比例,房企势必会更用心地开发楼盘,以求上市后尽快销售回笼资金。
肆
设置最低品质保障要求
从上年全国各地开展土拍工作时,“保品质”就一度被提及,今年北京再次在土拍时强调将住宅的建筑品质放在首位,同时每宗地都要求设置最低品质保障要求,真正将“保品质”与政策挂钩,阻断了“豆腐渣工程”楼盘的入市,全面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02
未来徐州的房地产何去何从
北京的政策代表着国家最新政策的实施方向,下沉到地方只是时间问题,对全国都有很强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徐州作为新二线城市、淮海中芯城市,由于2021年上半年的土拍市场异常火热,频频出现高溢价与触顶成交的焦灼情况。
相比之下,下半年的第二次集中供地就显得格外凄凉。流拍、底价成交、城投托底,2021年第二次集中供地对徐州来说是致命的,直接反映了房企对徐州土地市场的态度。
今年北京供地要求部分地块竞现房销售,这对徐州而言有强的借鉴意义。
2021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实施着“紧-松-紧-松”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高压之下,很多经不起考验、自身存在资金问题的房企频频暴雷,一轮轮政策的释放,淘汰了不少房企,留下的房企更有实力,也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如果未来徐州跟随北京采取现房销售,对徐州地产而言,绝对是一次大洗牌!
众所周知,开发楼盘需要充足的资金,除了资金,现房销售对房企的建筑水平有高要求!只有品质楼盘才能站稳市场、只有持续交付品质楼盘才能在徐州站稳脚跟,得到购房者的一致认可,这从徐州万科就能看得出来。
万科,进入徐州的时间与其他品牌房企相比并不算早,但万科首进徐州后在九里开发徐州万科城,楼盘的高品质受到购房者高度认可。
当年万科城新房一房难求,如今二手房价格飙升,至今都是徐州地产圈的一段佳话。
凤凰网房产徐州站作为扎根徐州的专业地产媒体,我们希望看到徐州房地产行业发展得更好,当竞现房销售日渐成为常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烂尾楼、劣质楼盘的产生。
购房者买房不易,近年来每到交付期,总有一部分楼盘出现集中维权现象。
马上又到一年一度的“3·15”,如果您在购房路上遇到了什么坎坷,请在后台留言对接部,我们会尽媒体应有的责任,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尽量给购房者搭建与开发商直接沟通的渠道。
一百多万房子首付一万什么意思
一百多万房子首付一万什么意思首付1万,月供3000,买石桥铺精装现房;首付1万,85折起买渝北回兴双轻轨房;首付5万,买中央公园央企楼盘,接房后两年再还月供……近期,重庆某些楼盘花式促销刷爆朋友圈,各路中介推销猛烈,铺天盖地的宣传。(朋友圈截图)首付1万,真的能买房吗?到底靠不靠谱?带着众多疑问,凤凰网房产对各大项目进行了深入了解。首付1万,是什么操作?5月24日起,渝北回兴某楼盘“首付1万买双轻轨商圈房”的消息持续刷屏朋友圈。据朋友圈消息,该盘单日到访500,成交140,现场人山人海。(朋友圈截图)现在的楼市行情下,还能有如此火爆的场景,属实难见,那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据凤凰网房产了解,该楼盘现在所卖的是高层产品,建面约62-85㎡的两房和三房,打85—87折,折后价大概在90-130万。有第三方机构中介表示,因为是小户型,总价不高,现在打折下来一套便宜十几万,而且距离轻轨站近,所以才有这么多人排队买。那首付1万是什么情况?能网签吗?凤凰网房产从中介处了解到,该楼盘的政策是购房者支付备案价5%的首付款,按备案价100万来算,5%就是5万的首付款,交了就可以签合同网签。要是现在手里没有5万,可以先交1万,剩余4万在3个月内补齐便可。但是按照现在首套首付两成来算,总价90万的房子,也要18万的首付才对,5万的首付连一成比例都不到,这是为何?据中介透露,中间的差额将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垫付,而这一部分资金既不需要购房者还本金,也不需要承担手续费。同样重庆中央公园的某央企楼盘,也出现了“首付5万买房,补贴两年月供”的消息。(朋友圈截图)不过仔细了解下来,该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是首付定金5万,今年6月25日前付一成首付,剩下的2024年6月30日付齐首付款,网签。网签放贷的次月,开发商补贴6000元/月,补贴2年给客户。相当于该楼盘首付还是要15万左右,并且等到2024年6月20日接房时才能做网签。超低首付买房,是否有风险?仔细了解之后,能发现对于购房者来说,的确节省了十多万。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里面会不会存在一些风险?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价格不超过备案价+(-)5%。比如100万备案价的房子,最低成交价应在95万,低于这个价格可能存在违规。而且房屋备案价为100万,首付两成需要20万。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仅为85万,首付仅5万,怎么办?想要过网签这一关,就必须解决15万的差额。因此开发商了拿出了不同的办法:一种是开发商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垫付15万,补足购房者的首付款;另一种是购房者先自掏腰包,然后开发商通过两年补贴返还给购房者。本质上,不管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垫付,还是开发商补贴,都是为了“把房子用低于备案的价格卖给购房者”。姑且不论第三方金融机构介入,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合规,要两年之后才能网签,里面可能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另外,首付的确低了,但却并不影响月供,购房者们还需考虑到自身的还款能力。自五一后,重庆楼市便逐渐有楼盘出现低首付买房的消息,从民企到央企,低首付买房的楼盘队伍逐渐扩大。对某些房企来说,这是断臂求生的自救;对于首付不够的刚需来说,或许是个上车机会,但也存在风险,需要谨慎。
银保监会:支持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
凤凰网房产获悉,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帮助优质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全文:
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相关要求,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二、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和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三、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函银行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拨付资金×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比例),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四、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项目竣工交付或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资金协议解除后,保函相应失效。
五、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六、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货值等,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案涉诉纠纷较多、对外担保额度过大、施工进度明显低于预期的项目,应审慎出具保函。对于项目主体与总承包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要充分评估项目风险。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
七、商业银行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八、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账户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出函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的差额部分。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十、各地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得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挂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为商业银行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十二、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对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监管账户行、出函银行发现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或在预售资金拨付后未及时补足差额资金,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联合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纠正违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2年11月12日
刘鹤人民日报撰文:顺应居民高品质住房需求,更好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凤凰网房产讯 11月24日,人民日报刊登刘鹤署名文章《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文章指出,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矛盾在供给侧,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提升供给体系的水平和质量,更好适应、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壮大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治理结构改革,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之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适应数字化趋势,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过程中,要重视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始终把扩大内需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加强全国统筹,完善能耗控制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高质量发展增长极。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落实好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顺应居民高品质住房需求,更好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官宣!杭州进入共有产权房时代 5折买房限售10年
据凤凰网房产杭州站快讯,今天上午,杭州市政府官网正式发布《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2、共有产权房将按照摇号顺序选房。
3、规定共有产权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土地供应、方案审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开展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建设过程监管,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区级项目的上述相关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增购价格。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定一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保障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编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其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量的一定比例单列,用地予以优先供应。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应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以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1.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作为市、区两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筹建主体,由具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至该国有企业名下。
2.出让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价、定份额、竞地价”的原则,在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购房家庭所持产权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销售基准价等内容,以“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让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3.既有房源转用。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征收(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按规定程序也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三、定价和权属
(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优惠后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
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80%范围内选择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不同比例支付购房款。
出让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土地出让时已确定的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合同》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及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申请供应
(十五)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区户籍;
2.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3.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主申请人申请前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
3.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但未满一定年限的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准入条件中的第2、3、4、5项条件。
购房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等。
准入条件具体标准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房源供应方案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并结合“一核九星”功能定位制定,经批准后通过公告形式明确准入条件具体标准及房源供应方案等内容。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户购房家庭,购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人员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后如符合条件,可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一户购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售和申购:
1.申请预售。由开发企业制定销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许可证。
2.发布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受理公告,明确房源情况、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等。
3.资格审核。购房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核,按规则确定配售摇号选房排序名单并进行公告。
4.配售摇号选房。获得配售摇号资格的购房家庭参加配售摇号,并按摇号顺序进行选房。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家庭,自当次选房结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十八)选定房源的购房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购房家庭相关情况进行系统自动核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十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合同》,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二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
(二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按规定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份额、政府份额、限制交易年限等内容。划拨和出让土地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分别为划拨和出让。
(二十二)划拨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车位、车库,由市、区两级代持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由代持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转让产权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二十三)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五、使用管理
(二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买卖、赠与房屋;
2.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3.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仍视作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划拨土地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出让年限为70年,自非税收入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附记“需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方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对增购价格进行市场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二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增购价格执行。
(二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二十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土地性质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二十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所得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政府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的资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所得收益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政府回购及优先购买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三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原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遗赠”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三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房产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满5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增购政府份额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限制交易期限从原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占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三十三)购买、转让、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家庭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额缴纳所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六、监督管理
(三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代持机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申购资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资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腾退,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逾期未腾退的,责令其按违规行为发现时政府份额的增购价格增购政府份额(未公布增购价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执行),并就已购份额按上述价格补缴差价款。
(三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购房家庭中相关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购房家庭被责令增购政府份额的,所购房源需在购房家庭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15年后,方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三十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 则
(三十九)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四十)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条件、申购程序等另行制定。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政策有变!石家庄部分项目主体封顶方可获得预售证
11月7日,凤凰网房产获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省市关于严格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实力不足导致项目延期交房甚至“烂尾”风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进行调整。
一、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2021年11月8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台账项目),传统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
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中央商务区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三、预售形象进度调整后,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等监管措施将相应做出调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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