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脱贫后还是建档立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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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脱贫后还是建档立卡吗
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还在国务院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里面,但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来说脱贫后一段时间内还是能享受建档立卡政策的。脱贫后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脱贫(享受政策),一种是已脱贫(不享受政策)。前者仍然是建档立卡户,和未脱贫户一样享受帮扶政策。后者就不再是建档立卡户了,虽然有档案,但不再是建档立卡户,这一类一般是属于建档后的“四类人员”才转的,多是有楼房有车之类的。扩展资料:2017年8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保扶贫工作,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从四个方面助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具体实施需要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一、建档立卡:就是建立贫困户的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这样顾名思义,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已经完成审批流程,建立了贫困档案,并获得贫困卡的贫困家庭。二、建档立卡的目的主要目的是,识别出农村贫困对象,搞清农村贫困户的分布情况、贫困状况、贫困类型、致贫原因,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村和贫困户档案。为建立完善新指标体系下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动态监管和分类帮扶机制奠定基础。同时,也为部门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搭建共享的扶贫工作信息。
湖北省精准扶贫办电话号码是什么
0719-3224719
1、总体思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2、目标任务: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2015年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到2019年力争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累计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
3、重点扶持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脱贫后还是建档立卡吗
不需要。贫困户需要建档立卡,脱贫后则不再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扩展资料:
贫困户建档立卡的流程:
1、规模分解。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各省将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后的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
2、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4、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5、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6、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7、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8、联网运行。由各省扶贫办负责,将录入数据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9、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档立卡贫困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贫困户
脱贫后还是要建档立卡吗
脱贫后不一定需要建档立卡。
脱贫后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脱贫(享受政策),一种是已脱贫(不享受政策)。
前者仍然是建档立卡户,和未脱贫户一样享受帮扶政策。后者就不再是建档立卡户了,虽然有档案,但不再是建档立卡户,这一类一般是属于建档后的“四类人员”才转的,多是有楼房有车之类的。
扩展资料:
2017年8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保扶贫工作,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从四个方面助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北: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湖北精准脱贫举报电话号码是多少
12317,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开通的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的问题,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以及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
什么样子才是扶贫建卡的对象
湖北省扶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主要是指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予资金、物资、科技、文教、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本条例规定的扶贫对象,是指国家定的贫困县(市)和省定的贫困县(市)、乡(镇)、老区乡(镇)。第三条 扶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扶贫工作负总责,保证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扶贫任务。第四条 扶贫工作应贯彻执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扶贫计划,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特困地区,应组织移民、搬迁,实行异地开发。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综合管理本行政区的扶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协助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库,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所属扶贫资金,协助组织社会扶贫活动,协助银行和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到期资金。第六条 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及其他扶持。第二章 资金投入和使用第八条 扶贫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扶贫投入、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省交通、水利、电力、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扶贫资金。 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按国家扶贫投入的30-50%配套安排,市(地)、州、县(市)财政投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开发贷款。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应向贫困地区倾斜。第九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集中用于没有解决温饱的地区。扶贫项目应覆盖到贫困户,效益应落实到贫困户。 (一)财政资金和从省直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修建乡村道路、基本农田、饮水设施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二)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效益好,能带动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等。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持以及修建贫困乡(镇)道路、饮水设施等。 (四)国有商业银行扶贫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省定的贫困县(市)和贫困乡(镇)。 (五)其他扶贫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项目。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脱贫无关的项目。第十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相互配合,配套使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一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省下达到市(地)、州、县(市)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由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论证报告、有关批件、立项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一经下达,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上报批准。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综合考核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办、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应跟踪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指标考核。第十四条 扶贫专项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利率,并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随意缩短贷款期限,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应放宽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小额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 实行贷款使用责任制,坚持到期还贷。第十五条 项目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及其开发项目和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由县(市)扶贫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办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湖北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是不是不能重领
不能,交通费补贴的目的针对性还是比较强的,就是为了给予员工上下班交通费花销进行补贴。
督促党员干部下沉一线,新增资金、新增项目、新增举措等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湖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胡超文介绍,扶贫要千方百计稳就业。落实稳就业25条、决胜脱贫攻坚15条(详细》》)。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实现贫困劳动力返岗就业。对外出务工的贫困的劳动力,落实人社部门一次性的交通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另外,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的就业补贴。设置6.68万个生态护林员岗位,利用村级光伏扶贫收益设置不少于5万个工作岗位,合理安排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贫困人口就业。加强省际间的扶贫协作,鼓励省内外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定向投放就业岗位。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 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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